首页 > 纪检监察 > 信息公开 > 工作程序

监察机关复审、复核工作程序

发布时间: 2023-09-02 23:35来源:师市纪委监委字号:[大]  [中]  [小][打印本页]

  监察机关复审、复核工作程序
  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复审机关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复审决定;监察对象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复核机关应当在二个月内作出复核决定。
  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复核机关经审查,认定处理决定有错误的,原处理机关应当及时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