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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第三师图木舒克市贯彻<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2-02-10 17:45:00来源:发改委作者:编辑:葛峻峰字号:[大]  [中]  [小][打印本页]

  关于征求《第三师图木舒克市贯彻<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示 

 

  根据《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行政性规范文件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为发挥社会各界监督作用,现将《第三师图木舒克市贯彻<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2022年2月10日-3月11日。公示期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示内容有异议,可以书面提出意见。单位意见需加盖公章,个人意见需签署真实姓名、身份证号和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13999135344    邮箱:1399255818@qq.com

  附件:第三师图木舒克市贯彻《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第三师图木舒克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2月9日 



 

  第三师图木舒克市贯彻《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喀什经济技术开发区、草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图木舒克经济技术开发区,各团场(镇)、街道办事处,机关各部门,兵团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第三分中心: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新兵办发〔2021〕100号)要求,结合师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 

  招标人要全面履行项目建设管理职责,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一)招标投标活动实行招标人负责制。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招标活动的第一责任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二)严格依法落实招标自主权。依法保障招标人在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委派代表参加评标和组建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等环节自主权。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三)严格执行强制招标制度。依法需要审批、核准的项目,招标人应按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开展招标工作,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 

  (四)严格规范招标文件编制。招标人要使用国家规定的标准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根据项目的具体特点与实际需要认真组织编制招标文件,不得通过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差别对待或限制潜在投标人。 

  (五)严格约束招标人代表行为。招标人应当选派责任心强、业务精、公道正派的人员作为招标人代表参与评标工作,招标人代表一般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负责人。 

  (六)依法办理质疑答复。招标人是质疑办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规范高效的质疑答复机制和招标投标项目质疑报告制度,畅通质疑提出的渠道,积极引导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按照法定程序和渠道维护自身权益。 

  二、进一步落实监督管理职责 

  (一)师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协调招标投标工作,对重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 

  商务局负责进口机电设备采购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 

  财政局依法对实行政府采购项目的执行情况和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行政主管部门履职尽责情况实行监督再监督。 

  粮食和能源、工业和信息产业、水利、交通等行业和产业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分别由师市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水利、交通运输等部门负责。 

  上述规定以外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按照行政管理权限,由相应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 

  (二)兵团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第三分中心(以下简称第三分中心)负责师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运行管理,提供招标投标活动需要的场所、信息、见证、档案、专家抽取等服务,配合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违规行为的投诉进行处理。 

  (三)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送达或者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四)师市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招标投标各方应当自觉接受监督检查。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实施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不得随意增加招标投标审批、核准事项;不得干涉或者利用审批权侵犯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投标资格审查、确定开标时间和地点、组织评标、确定中标人和签订合同等事项的自主权。 

  三、招标范围、招标方式、组织形式及招标投标程序 

  (一)凡进入第三分中心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发售招标文件和公告信息、接受投标申请、投标人投标资格查验、开标、评标、定标,应当在兵团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 

  (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严格按照《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2018〕34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70号)要求执行。 

  (三)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应当由财政部门核准采购方式。具体标准如下: 

  1.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不含)--100万元(不含)的; 

  2.工程建设项目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不含)--200万元(不含)的; 

  3.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不含)--400万元(不含)的。 

  (四)勘察、设计、监理等与工程有关的服务,需要提前进行招标的,其招标事项可以在项目审批、核准前申请单独审批、核准。招标人申请单独核准需符合下列条件: 

  1.招标项目按照《条例》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招标人应当确认工程规划方案相对稳定,并提供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文件; 

  2.有满足招标的相关技术条件; 

  3.向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承诺,自行承担项目无法实施风险及造成的损失。招标完成后,未完成其他必要审批手续的,不得开展后续活动。 

  (五)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1.办理招标核准手续:招标人应按规定向项目审批部门办理招标核准,就招标范围(全部招标或者部分招标)、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招标组织形式(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或者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等申请核准。 

  2.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3.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在兵团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站进行发布。 

  4.对于采用资格预审招标的,招标人依法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确定投标人名单,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并通过兵团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站对外公示。 

  对于采用资格后审办法招标的,应当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5.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相应期限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6.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7.招标人在约定的时间、地点进行开标相关环节工作。 

  8.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确认通知书,并于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通过兵团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站对外公示中标结果,公示期不少于3日。 

  9.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除涉及国家秘密的外,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并在规定的媒介公开合同订立的情况信息。 

  10.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四、规范招标代理行业管理 

  (一)招标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招标文件编制人、复核人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 

  (二)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承担招标事宜。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承担下列招标事宜: 

  1.拟订招标方案,编制和出售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 

  2.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3.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 

  4.组织开标、评标; 

  5.草拟合同; 

  6.招标人委托的其他事项。 

  招标代理机构在其营业和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 

  (三)师市招标投标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动态监管,将招标代理行为作为“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的主要内容纳入常态化管理,对参与串通投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并依法进行失信联合惩戒,查处结果应当及时公布并依法公开。 

  (四)由发改、住建、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师市区域内从业的招标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监管,完善考核评价制度,并定期通报考核评价结果并按规定公开,评价结果可以作为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参考依据。 

  五、严格规范投标人行为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诚实守信合法投标,自觉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一)投标人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合规开展投标活动。不得出借、借用或者挂靠资质投标;不得伪造、变造资质、资格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不得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 

  (二)施工招标项目的投标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施工企业资质,并在工程业绩、技术能力、项目经理资格条件、财务状况等方面满足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或者从业人员参与投标的,招标人应当予以限制: 

  1.被依法取消或者暂停承揽业务的; 

  2.经“信用中国”网站查询确认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3.依法应当限制投标的其他情形。 

  (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或者从业人员参与投标的,招标人应当通过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等予以限制: 

  1.近三年内在兵团有无故放弃中标、拒不签订合同、应当提供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 

  2.中标人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失信行为,不符合中标条件或者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导致重新招标,再次参与同一项目投标的; 

  3.近三年内被招标人履约评价为不合格且经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 

  4.违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涉嫌行贿、串通投标或者在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正在接受相关部门立案调查的; 

  5.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前一年内因拖欠工人工资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工程进度严重滞后,被兵团相关部门通报的; 

  6.因失信行为被行政主管部门列入失信黑名单的; 

  7.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放弃中标,投标截止后撤销投标文件或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投标人,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8.依法可以限制投标的其他情形。 

  (五)工程总承包项目的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招标代理机构或者与前述单位有控股或者被控股关系的机构或单位不得参与同一工程总承包项目投标。 

  参与施工、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投标人,项目负责人不得有在建工程,不得安排同一项目负责人同时参加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项目的投标,投标人应确保拟投入的项目负责人符合承接工程业务的要求。 

  (六)中标人应当按照投标承诺履行相关义务,不得擅自更换施工、工程总承包、监理项目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等注册执业人员或高级技术职称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继续履行职责确需更换的,更换人员从业资格不得低于中标承诺条件,且需经招标人书面同意,并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因重病或者重伤(持有医院证明)导致2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2.主动辞职或者调离原任职企业的; 

  3.因管理原因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所在单位认为其不称职需要更换的; 

  4.无能力履行合同的责任和义务,造成严重后果,建设单位要求更换的; 

  5.因违法被责令停止执业的; 

  6.因涉嫌犯罪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7.死亡的。 

  因前款第2项至第6项原因被更换的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等人员,自备案更换之日起12个月内,限制其参与兵团其他招投标项目。 

  六、加强评标专家管理 

  评标专家应当客观、公正、公平、廉洁、诚实履行专家职责,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制度,遵守评标纪律,主动提高评标质量并对评审行为和结论承担个人责任。 

  (一)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评标专家履职培训、考核评价和廉洁自律教育等管理制度,通过远程异地评标、专家异地抽取等方式推动优质专家资源跨地区、跨行业共享。 

  (二)评标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除国家、兵团另有规定外,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参加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主动接受、协助、配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其他采用招标投标方式的项目,评标委员会可以采取评定分离的方式,推荐3-5个不排序的定标候选人,由招标人确定中标人。 

  (五)评标专家在评标中存在违法违规并经行政主管部门核实,依据《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29号)要求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服务 

  第三分中心应当立足公共服务职能定位,按照《兵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兵团公共资源交易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新兵办发〔2021〕79号)文件的相关要求,坚持电子化平台的发展方向,遵循开放透明、资源共享、高效便民、守法诚信的运行服务原则开展各项公共服务工作。 

  (一)第三分中心要自觉接受最严格的约束和监督,建立最严格的部门内控机制,建立健全中心内部岗位管理机制、廉洁风险防控机制和系统安全保障机制,持续加大严管严治、自我净化力度,强化交易重点领域、重点岗位、重点环节风险防控,切实守住安全底线,牢牢守住廉洁交易的生命线,并主动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违法违规线索,对有明显违纪违法事实的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问题线索报纪委监委。 

  (二)交易项目依法需要评标、评审的,应当按照全国统一的专家专业分类标准,从依法建立的综合评标、政府采购评审等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专家实施监督管理,鼓励跨区域选择使用专家资源。 

  (三)第三分中心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以下活动: 

  1.行使任何审批、备案、监管、处罚等行政监督管理职能; 

  2.违法从事或强制指定招标代理等中介服务; 

  3.强制非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入平台交易; 

  4.非法扣押企业和人员的相关证照资料; 

  5.通过设置注册登记、资质验证、强制担保等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其他地区市场主体进入兵团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第三分中心;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四)第三分中心主动接受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事中事后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师市审计部门应当对第三分中心运行依法开展审计监督。 

  (五)第三分中心应当按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标准(试行)》要求,进一步突出公共服务,健全平台电子系统,优化服务流程,规范服务行为,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主管部门等提供高效、便捷、优质服务。 

  八、法律责任 

  (一)单位和个人违反招标投标相关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二)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三)投诉人、被投诉人,评标委员会以及其他与投诉事项相关的当事人应当配合调查。 

  (四)招标人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追究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法律责任,不以他人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招标投标活动而获免责。 

  (五)对于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滥诉缠诉闹诉等恶意扰乱正常交易秩序的,招标人应当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核实后列入不良记录名单,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向司法机关报告,追究责任。招标人故意拖延、敷衍,无故回避实质性答复,引发投诉、举报或者其他不良后果的,由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九、其他事项 

  (一)国家、自治区、兵团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招标投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本实施意见由师市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三)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