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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师市辖区新媒体平台备案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1-05 17:44:00来源:网信办作者:编辑:何震字号:[大]  [中]  [小][打印本页]

  随着互联网特别是移动互联网的迅猛发展,新媒体平台在推动社会进步、服务社会民生等方面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为进一步净化网络环境,规范网络传播秩序,更好地促进我市新媒体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新闻信 息服务管理规定》、《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要求,经研究决定,即日起在我市开展新媒体账号备案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范围 

  全师市所有新媒体账号(微信公众账号、微博、今日头条号、企鹅号、抖音号、一点资讯号、网易号、天天快报、APP 等所有具媒体属性和舆论动员功能的网络传播账号)。具体包括 

  1.师市各团场、机关各部门、街道办、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开设的; 

  2.以个人或公司名义开办(粉丝量超过五千人)的; 

  3.新媒体名称包含本师市各单位名称(别称)或其他显著本地特征的 

  4.账号注册人或机构属地在本师市范围的。符合以上任何一条的均在此次备案登记范围内。 

  二、集中备案时间 

  20210104日至0129 

  三、备案所需材料 

  新媒体账号备案登记所需材料包括新媒体帐号的基本情况和使用者资料、联系方式等具体内容,请拨打下面电话咨询。 

  四、要求和报送方式 

  1.各单位负责网信工作同志负责做好本单位新媒体备案登记工作,汇总后报师市党委网信办。 

  2.需要报送纸质表格和电子版表格:单位(公司)加盖公章、个人签署姓名后报送。 

  3.集中备案登记时间结束后,后续新开通的新媒体账号应及联系师市党委网信办,在开通30天内进行备案登记。 

  4.对延时不报、不履行备案登记的,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协调即时通讯工具服务提供者对其进行暂停更新,直至永久关闭等处理。 

  5.对于已开通的新媒体平台,各单位(个体)要加大监管力度,严格进行自查自纠,规范信息发布,加强人员管理,杜绝发布虚假信息,杜绝一切以求证、转发等方式传播谣言或虚假信息的行为,决不允许利用新媒体传播未经证实或许可的信息,决不允许发布不当言论。 

  地址:第三师图木舒克市东莞北路2号三楼301办公室(原森林公安局楼) 

  联系人:马保健电话:0998-2537566 

  邮箱:719331923@qq.com